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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240   发布时间:2011-07-21
     作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重要配套规章之一,《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将于8月1日起施行。据悉,《办法》对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明确提出“十条禁令”(详见附表),违者将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规定,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未出具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进行超限检测和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在公路超限检测站从事后勤保障等工作,不具有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参与拦截车辆、检查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办法》强调,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及其他人员采取故意堵塞公路超限检测站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公路超限检测站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站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明确,公路超限检测站的设置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本级政府批准。

    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严禁的十种行为

    ①未按照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

    ②辱骂、殴打当事人;

    ③当场收缴罚款不开具罚款收据或者不如实填写罚款数额;

    ④擅自使用扣留车辆、私自处理卸载货物;

    ⑤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运输车辆予以放行;

    ⑥接受与执法有关的吃请、馈赠;

    ⑦包庇、袒护和纵容违法行为;

    ⑧指使或者协助外部人员带车绕行、闯卡;

    ⑨从事与职权相关的经营活动;

    ⑩贪污、挪用经费、罚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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